
扰乱社会秩序罪()
- 林北杂谈
- 2022-09-18
- 122
[刑法条款]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或者资助他人非法 *** ,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的主观情节。包括: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心态,如动机、原因、目的、明知危害后果等;
(2)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实施犯罪,相互沟通,组织分工,实施具体行动。
3.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组织者和参与者,包括组织背景、级别、人数、职业、分工、联系方式等。;
(2)聚集过程,包括聚集原因,是否事先有预谋,有预谋的过程,主谋和积极参与者,或者临时聚集的开始时间和原因,是否有现场召集人或者积极分子以及煽动等。;
(3)由有预谋的冲击或即兴行动确定的目标,以及相关问题;
(四)是否准备作案工具、宣传标语或者其他用于扰乱秩序的物品;
(5)冲击方式、方法是否有预谋,现场人员是否分工,现场实施情况;
(6) *** 工作人员是否有办法制止,或公安机关是否有办法报警、劝阻或劝其离开;
(7)现场是否有打、砸、抢等暴力行为,是否有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8)整个犯罪过程的起止时间,对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影响;
(9)其他。
4.共同犯罪。包括:发起、组织、领导、计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
5.影响量刑的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和从轻情节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受害者的基本信息。
2.受害者对事件的陈述。包括:
(1)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和后果;
(2)犯罪的原因;
(3)犯罪过程中是否有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4)如何说服参与者离开;
(5)其他。
(三)证人证言
1、通过询问证人、同案被告人和其他证人,调查了解:
(一)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时间、地点,以及实施犯罪的方式方法、工具等。;
(4)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2.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人证言。
(4)物证
1.物证。包括:
(1)犯罪工具(车辆);
(2)犯罪嫌疑人穿着的衣服、鞋帽等。
2.受损的财产、公共物品等。
(五)书面证据
1.文字和口号、宣传材料等。嫌疑人使用的;
2.组织者在策划、组织、联系过程中形成的问题记录等。
3.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迹以及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重、减轻、从轻或者免除情节的材料。对于有犯罪经历的,有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等。应附(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本案同一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文书等相关材料)。
(六)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
2.受损物品的价格评估;
3.指纹、脚印、侵蚀痕迹等痕迹的鉴定意见;
4.其他鉴定意见,如审计、会计、文献检索鉴定意见等。
(七)勘验、检查、鉴定记录
1.勘验检查笔录。包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现场勘验、勘验笔录、勘查地图、照片等。;勘验笔录和对扣押的物证、勘验的图纸、照片。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辨认犯罪对象、作案地点等。);
(2)证人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犯罪对象、作案地点等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监控录像;
(二)涉案机动车行驶路线的监控录像;
(3)扣押犯罪视频资料和现场处置;
(4)其他监控录像。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在现场拍摄的案件视听资料。
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现场,提取与物证相关的视频资料。
4.电子数据。包括:
(1)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2)电子账册、账目等。
(九)其他证明材料。
1、抓捕过程、出警过程、报案材料等。;
2.举报登记、受理登记、立案决定、破案说明等材料;
3.用于证明辨认、搜查、勘验、讯问等侦查程序合法性的有关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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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刑事案件处理实践
转自:Farna刑事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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